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四技合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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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规范四技合同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科[2010]54号)、《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教卫党[2014]214号)等法律和规范文件要求,特制订四技合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四技合同项目是指: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名义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由具体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负责的科研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 管理职责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中心、部)、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及经费监管等有关条款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16]3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3. 收入管理

    凡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四技合同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处根据合同内容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项目经费收入。

  4. 支出管理

项目支出是指在项目合同完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费用,主要包括代制及外协费、项目研究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业务接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中介费、管理费、综合业务支出。

1. 代制及外协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用于完成为委托方代制设备任务而购置的设备的支出及项目组委托第三方协作完成相关任务且经费2万元及以上的外协协议的支出。

对于代制费,合同完约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供委托方盖章的设备移交证明。

2. 项目研究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消耗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版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等相关费用。

3.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开支标准按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6. 业务接待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因项目的业务需要而支出的校外人员来校(沪)工作期间接待费、餐饮费、交通费等;本费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设立,不超过项目研发费核算数的8%。

7. 劳务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外聘人员(含参与项目的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本费用不超过项目研发费核算数的50%。若合同有具体约定,则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8.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本费用不超过项目研发费核算数的10%。若合同有具体约定,则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9. 中介费,指在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因中介人或组织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费用。具体比例在合同签订前商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5%,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10. 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11. 综合业务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费核算数的30%。对于特殊情况,经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批准后,可不超过项目研发费核算数50%。支出范围包含:

本地交通费、办公用品费、加班误餐费、小额食品费、通讯费、网络费、项目用车燃油费、印刷费、图文设计费、检索费、科研成果查新费等。其中,加班误餐费、小额食品费不超过项目研发费核算数的8%;本地交通费、项目用车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不超过项目研发费核算数的20%。项目用车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的报销按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对于特殊情况,经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批准后,可不超过项目研发费核算数35%。

  1. 项目研发费核算数计算

项目研发费核算数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研发费核算数=合同金额 - 代制及外协费

  1. 管理费

1. 管理费收取

采用梯级递减分段计算累计法进行管理费收取,收取标准如下:

项目研发费核算数

≤20万

部分

>20~50万

部分

>50~100万

部分

>100万

部分

管理费比例

5%

2.5%

1%

0.1%

管理费最低为1000元

2. 二级管理费

管理费中单独设立二级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加强二级学院(部、中心)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独立设立经费卡。

二级科研管理费计算办法为:

二级科研管理费=实收管理费*30%*管理工作质量考核系数。

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另行制定二级科研管理质量的考核办法,以及二级科研管理费的下拨方式和使用细则。

3. 管理费使用

学校收取的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的科研发展、科研管理、项目资助、科研奖励、科研评优表彰、学院(部、中心)二级科研管理等用途。

  1. 经费使用、审批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有关设备采购、经费报销等需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1. 结余经费

1. 完约项目结余经费

项目应在合同期内完约,办理完约手续,相关材料归档;按时完约的技术合同要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四技合同完约验收证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完成项目决算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四技项目结题书》,由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办理结题手续。

2. 中止合同结余经费

对未按时完成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办理延期完约手续,若到时仍未能完约,则终止项目执行、冻结项目经费;由于委托方原因而未能按时完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完约申请,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新的合同期限。

3. 对于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到期后原则上继续使用一年。期满后,结余经费转入校科技服务发展专项资金账户,项目组可提出立项申请,用于开展原项目的深入研究和拓展研究。科研处将另行制定校科技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本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