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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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程教〔201486


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及有关处室: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第一课堂教学与第二课堂活动相互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我校实践教育教学新形式和新途径,普遍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加强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培养,提升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自2012级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请各部门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沪工程教〔201346号文件自本实施办法批准之日起废止。

201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沪工程教〔200860号文件执行,届时自动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477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第一课堂教学与第二课堂活动相互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我校实践教育教学新形式和新途径,普遍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加强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培养,提升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将第二课堂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获得第二课堂学分是本科生获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第二课堂学分由“创新创业学分”和“素质拓展学分”两大模块组成。第二课堂总学分要求为4学分,“创新创业学分”和“素质拓展学分”各要求2学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获取的创新创业学分大于2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创新创业学分”超过2学分后多余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至多冲抵公共选修课2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名称、内容)重复获奖或取得不同类型的第二课堂学分,就高记取第二课堂学分,得分不累加。

第六条 已计入其他学分的课程和活动项目,不再重复记取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章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与认定办法

创新创业学分由竞赛类、科研成果类、创新创业活动类、创新创业课程类、技能考核类、学术交流类、其他类等学分构成。




第七条 竞赛类

项目

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

备 注

大学生学科竞赛

国家级竞赛获奖

一、二等奖

4

4.0

提供获奖证书

三等奖

3

4.0

优秀奖

2

4.0

省、市级竞赛获奖

一等奖

4

4.0

二、三等奖

3

4.0

校级竞赛获奖

一、二、三等奖

2

4.0

校级及以上竞赛

完整参赛、未获奖

1

4.0

提供完整参赛证明

创业大赛

国家级创业大赛获奖

一、二、三等奖

4

4.0

提供获奖证书


省、市级创业大赛获奖

一、二、三等奖

3

4.0

区、校级创业大赛获奖

一、二、三等奖

2

4.0

校级及以上创业大赛

完整参赛、未获奖

1

4.0

提供完整参赛证明

认定说明:

1.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为经教务处组织或认可的竞赛项目。

2.国家级及省、市、区级创业大赛学分认定范围为:国家及省部级以上单位、地方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

3.校级创业大赛学分认定范围为学生处主办的创业大赛项目。

4.学生参加同一竞赛项目、在一次赛事中获得多个奖项,以最高奖项认定创新创业学分。

5.完整参赛证明由学院开具,教务处或学生处、团委认定。

6.国际比赛获奖一般情况下等同国家一等奖,其他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科研成果类

项目

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

备 注

科研获奖

国家级成果

一等奖

10

4.0

提供获奖证书

二等奖

8

4.0

三等奖

6

4.0

省、市级成果

一等奖

8

4.0

二等奖

6

4.0

三等奖

4

4.0

学术论文

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4

4.0

提供正式出版的刊物

第二作者

2

4.0

第三作者

1

4.0

非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1

4.0

专利

发明专利

得到授权号(第一位)

6

4.0

排名第二位及以后作者按1学分递减,绩点均为4.0;提供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得到申请号(第一位)

2

4.0

实用新型专利

得到授权号(第一位)

4

4.0

得到申请号(第一位)

2

4.0

外观设计专利

得到授权号(第一位)

2

4.0

得到申请号(第一位)

1

4.0

科研项目

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

1

4.0

提供经学院确认的教师证明以及研究报告

认定说明:

1.以上科技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均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学分认定要求: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的工作量应不少于60小时,由教师(项目负责人)对学生的科研工作进行鉴定,并出具经学院确认的学生参与科研的证明;学生应提供不少于5000字的研究报告。

第九条 创新创业活动类

项目

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

备 注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结题验收

负责人、参加人员

2

4.0

结题后自动获得

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获奖

市级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获奖

负责人、参加人员

2

4.0

提供获奖证书

校级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获奖

负责人、参加人员

1

4.0

大学生创业

自主创业且获得创业基金支持项目

法定代表人

4

4.0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基金会证明等证明材料

核心成员

2

4.0

自主创业

法定代表人

2

4.0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材料

申请创业基金项目

负责人、参加人员

1

4.0

提供创业计划书

参加创业专项培训项目³4

参加人员

1

4.0

提供有效记录册

院级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完整参加院级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³2

1

4.0

提供学院出具的证明

1

0.5

4.0

认定说明: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后将由教务处、学生处统一确认学分,无需申请。

2.在校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完成工商注册,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股东,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可认定为自主创业。认定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复印件(需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3.创业专项培训项目指由学校、学院统一组织,根据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需要,举办的创业指导培训类项目,包括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申请培训、国家大学科技园申请入驻培训、青年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新思维训练讲坛等项目。

4.院级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认定范围指由学院组织,并在开展活动前,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纳入创新学分认定范围的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第十条 创新创业课程类

创新创业课程指经教务处核准为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的创新实验项目、创新创业类、创新实践类选修课程。修读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学分(1-2学分),绩点为4.0

第十一条 技能考核类

项目

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

备 注

技能鉴定

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

高级

2

4.0

提供证书

中级

1

4.0

软件类技能

1

4.0

提供证书

认定说明:

1.“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学分认定证书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和核发;

2.“软件类技能”学分认定为各类软件认证证书,不得仅为培训证明。证书中需明确达到某一能力水平,必须写明为何种软件。每种软件仅可申请一次。


第十二条学术交流类

项目

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

备 注

学术研讨

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

4

4.0

提供会议通知和发表的论文

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

3

4.0

市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

2

4.0

学术讲座与报告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术讲座与报告³20

2

4.0

提供有效记录册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术讲座与报告<20次,³10

1

4.0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术讲座与报告<10次,³5

0.5

4.0

认定说明:

1.学术讲座与报告学分认定范围为由学校、学院统一组织,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学生专业素质拓展等工作的需要,邀请校内外知名教授、学者,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所作的专题学术讲座。

第十三条 其他类学分

其他创新创业类活动和项目,经教务处或学生处认定,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素质拓展学分的构成与认定办法

素质拓展学分由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类、社团活动与讲座报告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其他类等学分构成。

第十四条 校外考试类

项目

项目

等级

学分

绩点

备 注

校外考试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

三级

2

4.0

提供证书

二级

1

4.0

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

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

1

4.0

提供成绩证明

日语、德语、法语等四级及以上

1

4.0

普通话水平测试

二级甲等及以上

1

4.0

提供成绩证明

汉字应用水平测试

二级乙等及以上

1

4.0

提供成绩证明

认定说明:

1.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中每个语种最多获取1个素质拓展学分。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类

项目

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

备 注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奖

国家级

一、二等奖

4

4.0

提供获奖证书

三等奖

2

4.0

省、市级

一等奖

3

4.0

二等奖

2

4.0

三等奖

1

4.0

校级

一等奖

1

4.0

认定说明:

1.上海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最佳项目”奖等同于市级一等奖。

2.上海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等同于市级二等奖。

3.上海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奖等同于市级三等奖。

4.校级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项目、优秀调研等一系列奖项,均认定为校级一等奖。

5.获“先进个人”以及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最佳项目”和“优秀项目”的个人均可获相应学分,团委将直接给予审核与学分认定,不需要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6.同一项目(名称、内容)重复获奖按最高级别奖项获取相应学分,学分不累加。

7.所有社会实践项目(团队)必须事先向团委(实践部)进行报备,学院分团委负责确保名单的真实性。除以团支部为单位的实践活动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人数不超过30人。

8.具体操作细节参考社会实践活动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类

项目

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

备 注

志愿服务活动

先进个人(社会优秀工作者)

国家级

4

4.0

提供获奖证书

省、市级

3

4.0

校级

2

4.0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³20小时

1

4.0

提供志愿者证以及由团委认定的工作小时证明

认定说明:

1.参与志愿者活动的学生,可向校志愿者中心获取志愿者时间证明。

2.学院举办的志愿者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志愿者中心报备,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与工作时长等内容。

3.参与校外志愿者活动的学生,需提交相应的官方证明材料,其中必须包含工作时长。

4.获得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奖项的学生,按规定提交申请并附加获奖证书复印材料。

第十七条社团活动与讲座报告类

项目

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

备 注

社团活动

连续参加二年

2

4.0

提供有效证明

学生艺术团

连续参加二年

2

4.0

提供有效证明

讲座与报告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素质拓展教育报告³10

1

4.0

提供有效记录册

认定说明:

1.社团活动由团委社团联合会认定,出具社员证,参加满两个学期社团活动,由社长认定社团联合会审核,加盖注册章后为有效证明。

2.学生艺术团学分认定材料为个人参与学生艺术团有效证明,证明材料应为由负责学生艺术团指导老师签名或盖章的有效纸质证明。

3.讲座与报告学分认定范围为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素质拓展教育报告,如创业经验报告、职业规划讲座、励志讲座等。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

项目

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

备 注

校园文化活动(包括演讲、辩论、音乐、舞蹈、文学、戏曲等)获奖

国家级

一、二等奖

4

4.0

提供获奖证书

三等奖

2

4.0

省、市级

一等奖

3

4.0

二、三等奖

2

4.0

校级

一、二、三等奖

1

4.0

体育类(体育班除外)获奖

国家级

前三名

4

4.0

四至六名

2

4.0

省、市级

前三名

2

4.0

四至六名

1

4.0

认定说明:

1.校级校园文化活动认定范围为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 其他类学分

1.通过国家公布的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提供成绩证明,可获得2学分的素质拓展学分,绩点为4.0

2.学生参与经团委认定的其他素质拓展活动(项目)5次可申请1个素质拓展学分,具体可参见下方相关规定。

1)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均可向素质拓展中心申报承办素质拓展活动,素质拓展中心对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对活动进行公示。

2)学生可申请参加上述经团委认定的素拓活动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亦可向素质拓展中心申请活动次数证明或《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3)具体操作办法参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二课堂学分的管理

第二十条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是第二课堂学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第二课堂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各院(部)负责本部门第二课堂学分的管理工作,同时,要结合专业特色,合理规划和指导大学生修学第二课堂。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仅对当年毕业生开放,于每年9月开始至次年5月截止。学生本人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对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汇总报教务处复审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复审认定后,由学院将学生所得的第二课堂学分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第二课堂学分,并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创新创业学分”与“素质拓展学分”的构成及认定办法同时作为培养计划中为“创新学分”的专业的认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沪工程教【201346号文件自本实施办法批准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级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201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沪工程教【200860号文件执行,届时自动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79日印发